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47號聲請人 林淑敏 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啟玉社會福利慈善
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啟玉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啟玉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損助章程第二條、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私立啟玉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因改隸於新北市,且配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修改新北市私立啟玉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新北市私立啟玉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02年8月19日以北市社團字第10241422900號函許可設立,並於102年9月5日辦理設立登記、於105年9月21日辦理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5年9月28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8年5月27日召開第2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改隸於新北市及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情,有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北市政府108年11月8日新北府社助字第1081789792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9月16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144113號函、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啟玉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第2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63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新北市私立啟玉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6條至第22條部分,係就財產捐助、保管與運用方法、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董事之選任、任期、改選、解任、會務管理等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6條至第22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23條至第26條部分,則僅係就法人改隸而修改名稱、業務執行範圍、會址、不得充任者之限制、未盡事宜、增列章程修訂時間及主管機關等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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