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4號再審原告普昇消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偉成 再審被告 莊勝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106年度簡上字第9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2,000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7,11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陳麗芬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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