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原告上等不動產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瑞銘 被告 徐祥榮
陳聖融 上列被告2人因被訴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8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