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28號聲請人 蔡岳龍 (即 陳淑蘭 之繼承人)
倪婉君 (即陳淑蘭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倪岳虎 (即陳淑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2│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3│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4│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