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五)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00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揆智律師
陳怡如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0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