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捌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乙62│有期徒│⒈⒐│基隆地││年度基簡│⒌⒍││6號│刑││檢署│基隆地院│字第號│││毒品條例│六月││毒偵11││⒉⒙││││││14號及││││└────┴───┴────┴───┴────┴─────┴────┘┌────┬───┬────┬───┬────┬─────┬────┐│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併案││││││││毒偵││││││││303號││││├────┼───┼────┼───┼────┼─────┼────┤│執乙12│有期徒│⒈⒈│基隆地│基隆地院│年度訴字│⒏││29號│刑││檢署││第679號│(撤回上││竊盜│八月││偵3492││⒍⒎│訴)│││││號及併││││││││案偵││││││││6825號││││││││283、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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