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七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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