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元龍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14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 黎明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查報被告黎元龍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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