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8號聲請人富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泳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扣除前繳2,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