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召開推廣工業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1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推廣工業會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調解之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5條第2項、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有待補正:㈠未具體列明相對人可供送達之地址,相對人為法人者,亦未具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㈡調解聲明稱:「被告應連帶對聲請調解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推廣工業會」,該推廣工業會所指為何,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所謂附近鄰居之範圍、數目亦無從認定;㈢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致調解程序無法進行。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