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龍威木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7年6月開始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
作業員,被告分別積欠原告薪資新台幣(下同)34,770元、
35,850元,經屢次催討無效,並向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
會申請調解,然被告仍置之不理,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對於原告之請求認諾。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既對於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依上開法條規
定,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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