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2847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雅倫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
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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