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攻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9,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
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依原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陳文智並非原告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陳文智為原告法定代理
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