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攻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9,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
  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依原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陳文智並非原告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陳文智為原告法定代理
  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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