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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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27819號准許在案,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52
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
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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