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鳳英蘇振瑋蘇怡綸 (皆為 蘇文必 之繼承人
)間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7,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 南小 字第 106 號裁定(104.02.06)[撤回]
  •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 南小 字第 106 號裁定(104.05.14)[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