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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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鳳英 、 蘇振瑋 、 蘇怡綸 (皆為 蘇文必 之繼承人
)間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7,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