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2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聲請人即張志隆律師指定辯護人上列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7年度訴字第16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在外工作,始未到庭,且支票係
阿龍 介紹 阿平 委由被告提示,此部分有調查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涉刑法第201條
第2項、第34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7年9月17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又被告於準備程序業已認罪,指定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紀佳良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