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97年度訴字第14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坦白犯行,知所悔悟,本案業已審結,家人尚待扶養,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因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準強盜罪及刑法第271條
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上開之罪最輕本刑均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5月12日羈押,嗣並延長羈押及於97年10月7日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又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紀佳良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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