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99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曾勝鵬 負欠聲請人款項未償,然被繼承人曾勝鵬業已死亡,其繼承人等前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獲鈞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429號受理在案,為明瞭被繼承人曾勝鵬所留遺產,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本院95年度票字第33296號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戶籍謄本、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為憑(見本院卷第5-23頁),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曾勝鵬之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429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釋明與上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亦未徵得所欲閱覽卷宗相關當事人之同意,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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