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明德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及同段10625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被繼承人「 金國安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被告金明德之應繼分比例。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