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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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李瑞興 被告 閻楷蘅
呂念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26、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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