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00號聲請人麗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麗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故若聲請宣告破產,卻未依法提出上開資料者,其破產之聲請為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麗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但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已有未洽,且聲請人固有提出債權人清冊及資產負債表,但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並未載明財產種類、數量、各別進項價值、現值等相關證物資料,如屬銀行存款並提出存摺影本冊,此部分亦有不足,參酌前開說明,其聲請尚不合法,經本院於96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96年8月9日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