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被告上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游勝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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