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貨幣案件,經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89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894號卷宗,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執行,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故聲請人請求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