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逸桓 選任辯護人 梁凱富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李桓」之姓名,應更正為「李逸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誤載為「李桓」,應更正為「李逸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