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家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11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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