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育綸上列被告鄭育綸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於本院113年3月28日審理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5月25日16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判。茲因告訴人 黃于真 同意安排調解,並經訂於113年4月19日於本院行調解程序,爰就本件延長宣判期日至113年6月20日16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