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駿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駿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謝駿賢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6年,合計刑期
7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謝駿賢業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6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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