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747號
原   告  鄭嘉惠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楊氏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氏兒係設籍於「基隆市○○區○○路0段
000號後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
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鄭嘉惠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
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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