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45號
原 告 楊金山
被 告 台北奇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楊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