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45號
原   告  楊金山
被   告 台北奇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楊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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