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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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品心王麗珠

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消債法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稜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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