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品心 即 王麗珠 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消債法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