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05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雅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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