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05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雅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05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雅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