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蔡瑞崇 被告 袁大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