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忠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忠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忠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忠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附表:受刑人鄭忠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30日│101年6月20日│101年6月21日│││晚上10時許│晚間8時許│上午7時許│├─┬──┼───────┼───────┼───────┤│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查││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101年度毒偵字│101年度毒偵字││案││第2124號│第4737號│第4737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簡字│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第957號│1942號│1942號││實├──┼───────┼───────┼───────┤│審│判決│101年9月19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第957號│1942號│1942號││決├──┼───────┼───────┼───────┤││確定│101年10月8日│101年11月19日│101年11月19日│││日期││││├─┴──┼───────┼───────┴───────┤│備註││編號2、3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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