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
原告 鄭睿妘
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敬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