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

原告 鄭睿妘

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敬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