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659號

原告大溪山莊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應運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江宗恆 律師

楊中岳 律師

被告 馮聖欽 (即 馮廖若梅 之繼承人)

馮冠皓 (即馮廖若梅之繼承人)

馮玥琁 (即馮廖若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3月10日宣判,然本件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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