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65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應運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江宗恆 律師
楊中岳 律師
馮冠皓 (即馮廖若梅之繼承人)
馮玥琁 (即馮廖若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3月10日宣判,然本件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