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330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規定;另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為3,0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是上開費用合計應徵收279,000元(計算式:3,000元+276,000元=279,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請求。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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