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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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慧企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3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75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