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聯升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已向鈞院呈報清算人,茲已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附清算期內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股東同意書等,呈報鈞院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清冊,送交各股東承認後,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113條、第92條、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並未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股清算後財產目錄、催告債權人行使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97年7月31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7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自有未合,故本院無從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聲請人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