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9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之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至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