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32號上訴人 王睿謙 訴訟代理人 王崇政 被上訴人 陳孫止
簡貴玉 陳丙南 陳翠錦 陳阿幸 陳月里 陳月嬌 陳月珠
陳貞如 ( 陳慶宗 之繼承人)
陳炳宏 (陳慶宗之繼承人)
陳炳旭 (陳慶宗之繼承人)
陳炳榮 (陳慶宗之繼承人)
黃錦城 莊黃碧玉 黃碧瑩 黃錦祥 陳榮財 陳建成 陳冠堯 陳國豪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陳秋雄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上訴人 陳民雄
陳進雄 陳林秀花 ( 陳永忠 之繼承人)
陳柏甫 (陳永忠之繼承人)
陳宸生 (陳永忠之繼承人)
陳永信 陳怡方 陳證文
陳怡文 陳慶良 陳永清 陳永智 陳永明 陳永賢 陳正二 陳宏澤 陳福忠 陳佑瑄 蔡志文 陳炯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