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已判決減刑確定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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