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7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施志勇
       許立昌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6月11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為限度,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詎被告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149,745元。
(二)利息計算:⑴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
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5月22日起至94年6月20日止,按
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按契約書第3條)⑵給付遲
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
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按契約書第7條)。
(三)前期未收利息:367元。
(四)帳務管理費:100元。
(五)又按契約第11條,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4年6月20日起,
被告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起訴請求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而被告對原告
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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