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29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及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嫌,係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張林祐均法官陳明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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