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竹小字第18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乙○○原住新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