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威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威成於民國100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05年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1.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01日止累計159,
884元未給付,其中154,606元為本金;5,2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威成於民國100年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5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8月1日止累計96,676元未給付,其中92,654元為本金;3,038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1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威成│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2%│││154606元││8月2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威成│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2%│││92654元││8月2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