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3號聲請人歐建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煥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3號聲請人歐建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煥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