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王雄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346元,及其中新台幣3,273元自民國
10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75%計算之利息;另新台幣
29,169元自民國10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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