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61號聲請人 李其賢 代理人 黃漢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816││├──┼──────────────┼──────────┼──────┼───┼────┼───┤│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6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