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 林吉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臺南市私立德蘭啟智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臺南市私立德蘭啟智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6年6月24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核准登記(登記簿第24冊、第11頁、第370號)。茲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4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1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財團法人僅於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為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始有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章程之必要。如非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應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經法院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文等影本為證。然經本院審核上開修正前、後條文,第1條及第2條關於法人名稱及事務所地址之修訂,乃係配合臺南縣市合併改制之更正,第3條部分條款內容之修正,則僅為文辭修飾變更,核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為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段規定及說明,上開章程變更,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