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47號聲請人 吳維峻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涉嫌偽造文書等罪(100年度偵字第10678、10953、11310、15132、15141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本案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遭收押,迄今已三個多月,且本案於一百年十二月二日已偵查終結,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收押期間,深具悔意,全力配合辦案,提供諸多資訊,均有助檢察官偵辦此案,且被告年輕無知,初入社會非有心觸犯法律。又被告家中尚有高齡八十歲之父親,長年中風臥床,中度殘障,生活無法自理,僅賴父親大陸籍配偶照顧,其二人均無工作能力,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為被告,父親年邁生病,被告無法隨侍在旁,已為不孝,若因此造成家中經濟困難,被告一生將難以彌補,被告於看守所內日日夜夜掛念家中父親健康,所受煎熬非言語所能形容。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如獲准許,被告日後必定坦然面對司法,開庭隨傳隨到,絕不遲延。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以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一百年十二月二日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而被告家庭狀況,因與審酌羈押與否並無關聯,是認被告之聲請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黃堯讚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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